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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具定金“不低于20%”条款违法 消费者可追讨利息

Publish Time: 2013-03-11     Views: 909     Source: 三秦都市报     Author:
Description: 按照房屋图纸预订了沙发等六种家具,可交房后发现尺寸不合适,预订的沙发放不进去。去卖场协调希望退换沙发,商家表示,预订的沙发不能退,商场称要收违约金。这难坏了张女士。 ......
    按照房屋图纸预订了沙发等六种家具,可交房后发现尺寸不合适,预订的沙发放不进去。去卖场协调希望退换沙发,商家表示,预订的沙发不能退,商场称要收违约金。这难坏了张女士。 

    近日,西安市民张女士向本报“3·15"特别报道卖场综合组反映:其于去年“3·15”前夕,在明珠家居“明清印象”专柜预订了沙发等六种家具,总售价28039元。按照该专柜要求预交了9000元定金。可后来准备装修新房却发现,房屋尺寸与原图纸不符。张女士只好与卖场协调,希望退掉沙发和茶几,可以适当补些钱,选购其他商品。对此,“明清印象”专柜表示,沙发既然预订了就不能退。明珠家居顾客服务中心认为张女士因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。协调未果。 

    接到投诉,本报记者进行核实,消费者张女士认为,不是主观故意要退换货,是因为房屋尺寸有变实在用不了,买回去等于是废品。“明清印象”经理张女士表示,沙发已经从广东运到库房,退不了。何况当时卖给消费者的是优惠商品。明珠家居客服表示按合同约定执行,张女士违约,理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。 

    记者查阅消费者张女士提供的定货单看到,该定货单上有备注:顾客定货需交纳定金,现货不得低于20%,特殊定做产品不得低于30%。 

    “明清印象”负责人张经理表示,本来给消费者张女士的商品按公司规定应收50%的定金,实际只收了30%多,并不多。 

    对此,徐小平律师事务所丁辉律师认为,商户要求“顾客定货需交纳定金,不低于20%”属于违法行为。因为“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”他表示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,并主张收取之日到返回之日期间的利息。 

    3月8日下午,“明清印象”张经理对记者表示,他们将尽力满足张女士要求。记者唐明军宜茜管蕾 

    我省家具三包有规定最长为2年 

    最近给本报反映家具售后问题的比较多,也有消费者对家具三包规定不太了解。 

   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,早在2005年,省质监局宣布出台《陕西省家具产品“三包”责任规定》,明确了家具产品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“三包”的责任和义务。 

    售出的家具产品,包修期一年(其中玻璃镜子发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,深色名贵硬木家具及木料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)。包修期内免费维修,免收材料、工时、运输等服务费用。 

    购货后180天内,同一产品发生可修复的一般质量问题,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(凭维修记录和有关证明)的予以更换,更换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品。更换后的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。 

    购货后90天(木料自身存在虫源,发生原发性活性生虫的1年)内,同一产品发生危及人体安全健康及锈蚀、生虫、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严重问题;或一般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,换货后仍无法达到合格品质量标准的;或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;或经检验为不合格的;或合同约定有承诺退货、退款的予以退货。退货时,应按原购价一次清退货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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