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(截止到2011年8月11日)
Publish Time: 2011-08-15 Views: 526 Source: 华人物流网 Author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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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的规定,下列企业符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条件,予以颁发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》,准予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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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
【文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1〕49号 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1-7-31 【生效日期】2011-8-1
【效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经国务院批准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〉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)有关规定,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(见附件),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》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.xls
海关总署
二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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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,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,注销其提单并收回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》,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
交通运输部水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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