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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(截止到2011年8月04日)

Publish Time: 2011-08-15     Views: 412     Source: 华人物流网     Author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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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,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,注销其提单并收回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》,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

附件:

  1.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.x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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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 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。

 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,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。 

     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

    附件:

    1.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.x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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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 

      根据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)规定,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。

      附件: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(第15批).xls

     

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(章)

     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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