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(截止到2011年8月04日)
Publish Time: 2011-08-15 Views: 412 Source: 华人物流网 Author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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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,交通运输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,注销其提单并收回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》,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
交通运输部水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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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公司申请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,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。
交通运输部水运局
-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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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44号
根据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)规定,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5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。
附件: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(第15批).xls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(章)
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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